( 2018 年 1 月 4 日九届四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的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中国侨联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指在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侨联组织。 第三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党领导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扶持侨属企业发展,保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侨属企业是指: (一)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二)以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
(2018年9月1日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