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我国内地公民同华侨, 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并妥善处理并自愿离婚的, 可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调解, 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