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关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
3月7日12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时间截止,湖北代表团以全团名义向大会提出《关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建议研究提炼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启动《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程序,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自2017年7月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量稳步增长,范围不断拓展,质效不断提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湖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地方探索层面,包括湖北在内的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出台决定。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公益诉讼案件2.79万件,先后16次在全国交流经验,29件案件入选两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湖北公益保护和省域治理现代化作出了检察贡献。
议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经过多年深度实践、迅猛发展,取得丰硕实践成果。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散,没有形成涵盖实体和程序的完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加强司法执法协同或者地方立法等方式难以解决,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来破解。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专家学者参与论证时,也普遍反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共同呼吁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以解决制约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短板,以良法促善治,以监督护公益。
对此,代表团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在制定法律中,坚持体现中国特色、保持开放性、注重体系性、加强针对性,基本构架可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规定、附则等六章,采用“总分总”的体系结构。对规定管辖、立案、巡回、预防性诉讼、调查方式手段及保障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妨碍调查行为予以处罚的权力、专家意见效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止令、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一审、二审、诉讼监督等问题进行一般规定。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章节,明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明确立案后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细化行政机关的回复义务和期限等。在民事公益诉讼章节,取消诉前公告制度,明确人民检察院与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同一起诉位阶;建立诉前和解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王婧、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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