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国家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土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2.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方面有何政策?
答: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的政策保障措施主要有: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3.问:留学人才引进中,如何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答:2005年3月,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
(1)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范围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的主要原则
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尊重人才成长规律,把人才的学识、业绩和贡献与其发展潜能相结合;通过实践检验人才,注重业内认可;坚持尊重人才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相对性。
(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的条件
①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②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③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④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⑤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⑥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⑦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⑧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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