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侨务知识问答——公益事业篇
  • 时间:2024-10-29
  • 来源:湖北省侨联
  • 作者:湖北省侨联

1. 问: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能否得到保护?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们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兴办的公益事业;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考虑国家需要和法律许可的同时,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人不得非法侵占、吞并或挪用。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应当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2.问:侨务部门如何管理华侨捐赠?

答:国务院侨办2014年7月印发《全国侨办系统华侨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各地侨办也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华侨捐赠地方性政策法规。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省份出台了侨捐工作政策法规,明确了职责,为规范侨捐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3.问:国家在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为教育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

答: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针对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2)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需征求捐赠人意见后方可用于新的项目。

(3)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4.问:华侨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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