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侨务知识问答(二)
  • 时间:2024-10-29
  • 来源:湖北省侨联
  • 作者:湖北省侨联

51.公民护照可否申请延期?

答:否。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52.对公民护照的管理、扣留有何规定?

答: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根据《护照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

53.除护照外,公民出入境还有没有其他的有效证件?

答:有。根据不同的出入境事由,公民还可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海员证》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等。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谁颁发,有效性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由谁颁发,有效期限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该证件分为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两种。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56.我国边境居民出入邻国须持何种证件?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我国与有关毗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协定,目前,我国在中蒙、中朝、中缅、中越、中老、中印、中尼边境地区,实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制度。《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对象为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我国边境一侧县、市、旗的常住居民。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出境,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或其委托的边防派出所申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执行公务人员申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凭本人工作单位的证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批准,向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申请办理。申请出境者,均须填写《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57.如何变更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记载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出入境证件以及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58.留学生在国外的非婚生子女能否单独持有中国护照?

答: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可为留学生在国外非婚生的中国籍子女单独颁发因私普通护照。留学生需提供该子女在当地办理的出生证明和其本人护照。

59.留学生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能否再出境?

答: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的,可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登记常住户口的,如再出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申领护照。

60.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谁受理?

答: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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