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侨界热爱祖国,热爱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促进侨联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济侨界孤寡贫困、老弱病残困难人员和关心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特设立《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主管。通过成立理事会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查、监督。
第三条 本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除了利用基金帮助侨界生活困难者外,还要扶持和引导归侨侨眷转变传统就业观念,立足于自身力量,发挥自己特长,走自食其力的道路。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按基金组织的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做好本省扶侨帮困的工作。
第五条 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促进侨界的和谐,视基金筹集情况对侨界孤寡贫困、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和港澳眷属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 根据扶侨帮困基金的宗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加强同海内外侨界人士与有关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热心于扶侨帮困公益事业者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基 金
第八条 基金来源
1、国内侨界人士和社会组织、单位及个人的热心资助;
2、海外华侨、华人,台、港澳地区友好团体以及个人的捐
赠;
3、侨属企业的捐赠;
4、侨(台、港澳)资企业的捐赠;
5、组织募捐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用途
1、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侨眷特困户;
2、遭受意外灾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
3、与侨界民生直接相关的扶贫项目(助学、助医、助残等);
4、捐赠协议明确的受捐项目(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
1、基金设在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实行专帐单列管理;
2、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3、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基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5、制定《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使用办法》。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一条 基金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常务委员组成。
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省侨联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海内外侨界和热心此项公益的人士担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侨联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侨联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3、讨论增补理事、副理事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4、讨论决定扶贫帮困基金工作计划、年度资助额度,监督基金筹集与使用的情况;
5、听取和审议扶贫帮困基金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6、正、副理事长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办公室成员列席),研究和部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捐款不论金额多少,经本人同意,均将捐赠者姓名及捐款数额在湖北省侨联网站予以彰显,并载入《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芳名录》,作为侨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史料,由省侨联存档永久保留。
第十四条 捐款无论多少,均开具收据为凭证。 捐款金额达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者,以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的名义赠送纪念牌。
第十五条 对于捐款金额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由本理事会聘为《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理事会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对捐款金额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由本理事会聘为《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第十七条 对捐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由本理事会聘为《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理事会永远名誉理事长。可以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冠名,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专项基金,如《某某某专项基金》资助特定侨界困难对象。
第十八条 基金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活动时,应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终止活动时基金财务帐目必须经过审计并向理事会和捐赠人代表报告财务的使用和审计结果,研究并决定对余下资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理事会。
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理事会
二0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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